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

主 旨: 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請查照。


說 明:
一、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同條第3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二、 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同法第28條規定略以: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三、 爰重申本部104年1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08085號函,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另倘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提起申請調查。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副本: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