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提升學校權責人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之即時性及正確性,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公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院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鎖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依性平法第36條第3巷規定,未於24小時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上述通報遺漏或延遲通報而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7屆性平會於105年12月20日第4次會議決議,各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治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之培訓。
三、通報相關資訊為;
社政通報 (衛福部【關懷e起來】) : https://ecare.mohw.gov.tw/
校安通報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 https://csr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