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評法) 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復107年2月21日教特字第1070048742號函。
二、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稱校園性別事件),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調查處理。第30條復規定,學校知性平會處理該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部分調查小組成員得外聘。元立法意旨係考量該事件通常涉及性別意識及相關專業問題。故調查者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部分成員也應具有專業背景。倘若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平會委員不具專業背景,為有效進行案件調查,規定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並規定調查孝祖組成之專業背景、性平意識及性別比例,故部分調查小組人員得以外聘。
三、依現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實務狀況,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基於迴避、公正性及專業性等考量,避免校內成員與行為人之情誼獲共事關係影響事件之調查與評議,校內人員自行迴避擔任調查小組人員、當事人主張校內多數人員應迴避等原因,雖訂有【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之規定,倘若學校基於調查事件之專業、公正及有效性,確有顧慮情誼與共事之考量而有所迴避,其組成全為學校人員或性平會委員】以外成員之調查小組,尚未違反性評法第30條所定成立調查小組,以有效進行事件調查之立法目的。
四、為杜絕調查小組組成之相關爭議,教育部依行政院105年7月1日院臺訴字第1050165472號函規定,刻正研修性評法第30條第2項後段規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