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但書解釋令

主旨: 檢送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8條第2項但書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0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釋疑。

說明:
一、依本部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第一次委員會議(107年3月29日召開)決議事項處理。

二、依性平法第28條第2項及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事件之管轄屬於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如行為人現職為學校首長時,考量學校首長身分之特殊性及公正性,不以行為時之身分(如期加害行為發生於擔任教師或主任期間)區分管轄,而應依性平法第28條第2項但書籍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但書規定,概由現職學校所屬機關管轄處理。

三、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接獲上開校長為行為人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案時,應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一性平法及防治準則之規定調查處理,於處理過程除應依同法採取相關處置措施以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外,並慶積極提供疑似被害人友善之保護措施活其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