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第7條所定違反專業倫理事件(以下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結果,提出申復及申訴程序相關疑義,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屏東縣政府107年8月10日屏府教字第10728534400號函詢事件辦理周知。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第3項、第30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權限歸屬學校所設性平會。事件經學校調查處理完成,由學校依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通知處理結果(包含議處結果及事實認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處理結果不服者,自得依性平法第32條提出申復,由學校依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另組申復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倘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得要求學校性平會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另依同法第35條規定對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學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三、針對近期校園事件之申復、申訴程序及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範圍疑義,說明如附件,請轉所屬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