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平事件當事人申請閱卷之程序說明

主旨: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於事件處理過程申請閱卷之處理,茲依各程序階段提供補充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釐清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定之閱卷疑義,本部於107年10月18日函詢法務部,經該部於107年11月14日所附意見如下:

(一)性平會調查過程之事證資料、紀錄、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等,涉及性平會決策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辨材料,應可認係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若調查報告內容涉及個人隱私及依相關法規有保密必要之事項,於法定調查處理程序中,原則上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應予保密之資料。另程序法第46條第3項所定,摒除相關應予保密等資料外,仍應准予閱覽,相關個案所涉調查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資料,於程序進行中,依程序法第46條規定,就可供閱覽之資料範圍,請依具體個案事實再予審認。

(三)倘非在行政程序進行中向學校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即無上開程序法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或檔案以外之政府資訊,而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行政調查程序,非刑事偵查程序,自難引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三、依上開法務部意見,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參照附件一覽表處理閱卷之相關程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