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62495B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發布。
說明:
一、本準則之修正依107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0861號令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20條及本準則第35條(原第34條)規定,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之修正,對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三、加強宣導並提醒學校人員注意並遵守法律之規定:
(一)請學校確依本準則第35條規定,將第7條、第8條之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 手冊,並加強宣導周知。
(二)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平法第21條第3項已明定--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調查無效。本準則修正條文第23條第8款亦增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四、詳見附件本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