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 及第30條條文修改
主旨: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 及 第30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總華一義字第11100003411號令公布。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0號函辦理。
二、上揭函、令及修正條文如附件。
性平27與30條修改.pdf
總統府公報.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