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輔導員對該事件之知情範圍

主旨: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範圍,列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111年3月18日苑科大學第1110210896號函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略以: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爰「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

三、 參照本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書函(諒達)略以: 「學校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該事件情境脈絡…等」,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四、 綜上,既「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學校亦應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又關之資訊(如行為人於實踐中之行為樣態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予心理輔導執行者,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學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