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羈押獲准,得否同意學校調查小組請求至羈押處所進行訪談乙事
主 旨: 有關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得否同意學校調查小組請求至羈押處所進行訪談乙事,請依法務部105年4月21日法檢字第10504500190號函釋(如附件)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 明:
一、 案經本部於105年2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17925號函詢法務部,得否同意學校依法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至看守所訪談涉案教師,經該部以旨揭函文回復本部,先予敘明。
二、 旨揭來函摘述說明如下,請據以辦理並宣導周知:
(一)該部基於行政機關互助之原則,以及考量矯正機關與羈押被告之特殊性,請求機關(學校)應以函文向羈押處所之「收容機關」(如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而非向地檢署提出請求,文內請敘明理由、接見人員、接見對象與時間等資料,經該收容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若接見對象屬禁見被告,收容機關亦將徵詢檢察官或法官同意後為之。
(二)辦理公務接見時,指派前往之人員應備文及身分識別文件,以利該收容機關審核,並宜先與該收容機關承辦人聯繫,避免等候時間過長或羈押被告因外醫、出庭等情而未能接見。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 法務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說 明:
一、 案經本部於105年2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17925號函詢法務部,得否同意學校依法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至看守所訪談涉案教師,經該部以旨揭函文回復本部,先予敘明。
二、 旨揭來函摘述說明如下,請據以辦理並宣導周知:
(一)該部基於行政機關互助之原則,以及考量矯正機關與羈押被告之特殊性,請求機關(學校)應以函文向羈押處所之「收容機關」(如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而非向地檢署提出請求,文內請敘明理由、接見人員、接見對象與時間等資料,經該收容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若接見對象屬禁見被告,收容機關亦將徵詢檢察官或法官同意後為之。
(二)辦理公務接見時,指派前往之人員應備文及身分識別文件,以利該收容機關審核,並宜先與該收容機關承辦人聯繫,避免等候時間過長或羈押被告因外醫、出庭等情而未能接見。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 法務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