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為避免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外人員違法調查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主旨: 為避免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以外人員違法調查違法調查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使學校落實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程序之正當性,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05號函重申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規定之調查程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二、提醒學校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段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

三、為落實上開處理程序,請於校內防治規定定明,校內系所、教學或輔導單位人員於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除應告知校內權責人員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外,倘學生表明僅願意接受前開教學或輔導人員之協助時,渠等人員仍應知會學校性平會專責人員,由性平會專責人員轉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慮。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