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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50169132號函說明二

主旨: 修正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50169132號函說明二,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認定非屬情節重大或認定屬違反專業倫理者,倘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見稱兒童法)之虞相館處理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第七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5次會議辦理。

二、旨揭函文說明二(二)原函釋意見為【如為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非屬情節重大,或認定教師違反專業倫理之情形,賞認有違反兒權法疑義,建議先將調查報告初稿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釐清確認有違反兒權法之事實,再錄為調查報告引援之違法依據,並由性平會對學校提出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之懲處建議。】,為避免影響學校依性平法第31條第3項執行議處程序之時程,修正為【教師涉及對未滿18歲學生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者,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自行或移權責單位審議懲處外,倘調查結果任該師對未滿18歲學生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恐有違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各款情形之虞,宜請學校依法將調查報告轉請地方社政助主管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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