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法官及檢察官不應擔任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

主旨: 法官及檢察官不應擔任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106年9月1日秘台人三字第1060021591號函、法務部106年8月28日法人字第10608515870號函、及本部107年9月6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集人第3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調查小組之職權在於認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成立,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及個案之決定,且日後亦有爭訟可能性,屬法官法第16條第5款限制法官兼職之範疇。另相關當事人日後就調查事件仍有提起刑事訴訟之可能,為免檢察官違反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同第16條有關兼職限制之規定,檢察官亦不宜兼任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

三、請主管機關及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時依此規定辦理。詳如附件說明。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