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園性別事件重啟調查小組之程序疑義-函示

主旨: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檢舉案重啟調查小組係按性平法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第30條第3項規定組成,未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通知現就讀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之程序疑義,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7月9日新北特教字1081223209號函辦理。

二、107年12月28日公布性平法修正條文,其中第30條第3項修正為【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笑時,並應有被害現所屬學校之代表。】究其修正意旨乃係考量為確保被害人接受適宜輔導措施,爰規定調查小組之組成應有被害人所屬學校代表。

三、所詢案件係依原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笑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原調查程序未因訪談被害人卻做成是事實認定,經申復審議結果屬重大瑕疵。重啟調查後依程序重新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應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代表參與調查,惟被害人要求不得通知現就讀學校。

四、類此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參與調查程序,但表達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拒絕現就讀學校提供輔導之情形,醫前開性平法第30條第3項修正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應通知現就讀學校請其派員參與調查,惟是否屬強制規定,及被害人是否可拒絕現就讀學校之輔導協助,參酌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性侵害防治法第1條揭示保護被害人權益,其他對於被害人之保護、資訊保密、尊重意願等事項定於第10條至19條。

(二)衛福部訂有【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法務部定有【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檢賞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其中敘明內勤檢察官受理性侵害告訴案件應對告訴人說明相關必要協助事項,但此為權力而非義務,被害人可拒絕,應尊重被害人意願。

(三)所修改之規定係為確保被害人接受適宜之教育輔導措施,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學校提供被害人適當之教育輔導措施,亦認屬被害人之權,被害人有拒絕縣所屬學校提供輔導之權利。爰通知現就讀學校提供輔導斜置物並派員調查,德任非屬強制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於調查程序中接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達其顧慮且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