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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軍訓人員不服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結果,申復疑義說明

主旨: 有關各縣市學校軍訓人員不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遇結果,其提起申復時點疑義,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8月20日新北特教字第1081504498號函辦理。

二、查軍訓人員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認定行為屬實,由性平會依性平法第31條地2項規定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依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移送權責機關議處。經學校通知處理結果後,其對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復。申復起時點經教育部105年6月2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734號函敘明,因該等人員之議處須報教育部核准,爰其申復之時點比照教師之案件,於學校報部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該當事人,齊即得提起申復。

三、有關縣市政府所管轄之學校對於軍訓人員之議處所提建議無法直接報本部核准,依其審議流程恐影響後續行政時效及當事人權益。查現行軍訓人員議處案件經各級軍訓人評會之審核程序,分裂說明入下:
A.各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報教育局-->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報本部
B.各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國教署所轄高等中學-->報各縣市聯絡處-->報國教署-->報本部
C.大專校院人評會-->報本部

四、依本部101年4月9日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示所引最高法院98年7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見解,軍訓人員之議處案,除大專校院得於學校人評會做成決議並報部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該當事人提起申復外,高級中學等學校軍訓人員案件之申復時點訂於國教署做成議處審核決定時,由國教署報本部時並通知該員向措施學校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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