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主旨:【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以臺教學(三)第1090024866B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裁罰基準第4點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7年12月28日修正第36條各項規定,增列下列行為,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3項: 學校未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制。
(二)第11項: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心理輔導、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道歉、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之處置。
(三)第13項: 學校校長或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政職權,致學校未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二、本裁罰基準已公告於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詳見附檔明細。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