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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對定調查之職權範圍

主旨: 有關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查,係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監督之權責範圍,受調查學校無申復救濟之適用案。

說明:

一、依據110年12月23日教育部第9屆性別平等委員會第8次委員大會決議。

二、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學校違反本法規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觀機關申請調查。

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學校為作成對教師個人措施之主體,除法律別有規定之外,學校不得就主管機關再申訴之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之意旨,爰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查學校疑似違反性平法之調查處理結果,乃主管機關對學校行使決定權監督,受調查學校不得就該調查處理結果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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