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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部分函示內容

主旨: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章「學習環境及資源」及第3章「課程、教材及教學」之調查處理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0年9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31246、1100131246A號函(諒達)續辦。

二、查性平法業經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爰本部110年9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31246、1100131246A號函(諒達)修正如下:

(一) 原說明二、「(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修正如下:

1.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信箱等,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2. 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原援引之性平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條次,依序修正為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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