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

主旨: 教育部研訂【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23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第11屆第8次委員大會決定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其普查方式,請參考本指引以問卷等方式辦理,因該規定已規範不同學校之普查權責,自得規範同一學校比照辦理;另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身分未詳者,亦得由學校所設性平會評估參照本指引所訂原則辦理。

三、依上開委員大會決定,本指引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參考,並得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後,周知所轄學校配合辦理。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宜由調查小組視個案需要,參考本指引所訂原則,擬訂問卷及施測方式辦理普查。
瀏覽數: